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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16:03:23 文章來源: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閱讀:0 字體: [ 大 中 小]
《民法典》第1079條明文規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根據上述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法院應準予離婚,但必須拿出證據。在實踐中,空口向法院陳述分居的事實往往是無力的,夫妻分居沒有第三人和其他證據證明,雙方各執一詞,會導致法院無法認定或不予認定雙方的分居事實,便不能適用認定雙方分居兩年以上的事實。那么,該如何證明夫妻是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呢?
趙女士:律師您好,我遇到一個非常糟心的法律問題,想向您請教一下。
律師:可以的,具體是什么問題,請你仔細描述一下。
趙女士:是這樣的,我和丈夫婚后經常因為瑣事爭吵,他經常酗酒,酒前酒后判若兩人。每次喝酒后對我大吼大叫、惡語相向,等酒醒后又向我真誠道歉。起初,我還愿意給他機會,相信他會有所改變。而事與愿違,他一次又一次地傷透了我的心。三年前,我向他提出離婚,他堅決反對離婚,苦苦哀求。但是我已經心灰意冷,對這段婚姻不抱有希望,在協商無果后,我從家中搬出來自己住?,F在,我想重新開始一段感情,想通過法律途徑離婚,請問可行嗎?
律師:對您的婚姻狀況感到心痛,如果您希望通過法律途徑離婚,可以選擇訴訟離婚。您和您的丈夫因感情不和已經分居滿2年,符合《民法典》第1079條第三款第四項的情形,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因此,您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趙女士:那我要怎么證明我和我丈夫分居滿2年了呢?需要什么證據嗎?
律師:如果您和您丈夫在分居時簽訂了夫妻分居書面協議或者您給他郵寄過書面分居文書,這些都是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當然,如果沒有這些也不妨礙,人證也可以,比如雙方都認識的朋友或者親戚,不過因為證人往往和為其作證的一方有利害關系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單獨的證人證言難為法院采信,要輔佐以其他的證據,例如:你們雙方的聊天記錄、來往的書信、電子郵件等能證明雙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
趙女士:律師,我明白了。那為什么我倆都分居滿2年了,婚姻關系不能自動解除呢?
律師:分居滿2年在我國只是判斷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種方式,只要不經過法定的離婚手續,雙方的婚姻關系還繼續存續,如果此時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結婚的,即構成重婚罪。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離婚訴訟中想讓法院判決離婚,僅僅搜集分居滿兩年的證據是不夠的,同時還要注意搜集夫妻分居的原因是由于感情不和造成的證據,往往后一種證明較難。因為法律規定適用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判決離婚時,法院應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學習等原因導致的兩地分居,以及因住房問題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的原因并不是為了“為難”想離婚的一方,而是基于實踐中工作、學習及住房的客觀困難等原因導致夫妻分居的事實并不意味著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決離婚時僅強調分居的客觀事實,而不審查夫妻分居的主觀因素,則有違立法的初衷。
因此,我建議您先搜集雙方感情不和、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例如:雙方的聊天記錄、雙方共同親朋好友的證言證詞等。
趙女士:是這樣啊,果然不懂法還是不行的,謝謝律師。
律師:不客氣。
撰稿人:張星航
審核主編: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