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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31 14:18:05 文章來源: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字體: [ 大 中 小]
2021年11月28日,北京的魏先生去某商品房銷售公司看房,經過考察,魏先生對于一處房子非常滿意,經過詢問,銷售人員告訴魏先生可以選擇按揭付款的方式購買該房產,并且售后可以代理魏先生出租該房屋。出于信任,魏先生當天就與該商品房銷售公司簽訂了《認購合同》,并支付認購定金15萬元。
魏先生對按揭貸款政策和信息并不熟悉,后期經過詢問多家銀行才知道,借款人年齡控制在貸款到期日不超過 70 周歲。簽訂合同時,自己已經69歲了,這樣一來,自己需要在一年內交完全款啊。巨大的壓力迎面而來,魏先生想要解除《認購合同》,返還認購定金,可是,對方賣出去的房子怎會同意讓你退回去呢。無奈之下,魏先生聯系到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冠領張安國律師對案件進行詳細分析后,給出了解決方案,于是代理魏先生提起了民事訴訟。
張安國律師憑借過硬的專業能力獲得了一審勝訴判決??墒?,兩被告不滿判決又提起了上訴。張安國律師在一審中展現出的專業能力和負責態度得到了魏先生的充分信任,二審再次委托他代理出庭。
二審法庭上,兩公司辯解:己方不存在售后包租,返本銷售的行為,也不存在欺詐行為。一審法院適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完全錯誤,所以應該撤銷原判,以維護己方合法權益和房地產交易秩序。
在退還認購金的問題上,兩公司互不承認自己負有責任。
面對對方的辯解,冠領張安國律師做了充足準備:
首先,無需查明是否存在違約行為,根據《民法典》規定,合同被撤銷后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不存在違約行為性質認定,魏先生反而可追究兩公司的締約過失責任;
其次,該旅游咨詢公司為達到銷售目的,承諾并保證全權辦理貸款,并稱有專門團隊,可采用改小年齡的方式辦理貸款,一審認定欺詐符合法律規定。一審法院引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書的規定》第四條、第六條的規定。
最后,該旅游咨詢公司與魏先生簽訂合同時,均以房地產公司名義與魏先生接洽,合同是房地產公司蓋章,魏先生起訴時也不知該旅游咨詢公司的存在。該旅游咨詢公司為房地產公司提供賬戶并收取款項,未支付給房地產公司,二上訴人應共同承擔退款責任。另外,由于二上訴人的不誠信行為,導致此次糾紛的發生,二上訴人才是市場秩序的破壞者。
最終,二審法院采納了張律師的全部代理意見,根據《民事訴訟法》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起訴,維持原判。冠領張安國律師在此次案件辦理過程中展現出的敬業品質獲得了魏先生的認可和贊譽。
撰稿人:楊佳鈺
審稿主編: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