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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2 11:12:54 文章來源: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字體: [ 大 中 小]
彭子怡(本文人名均為化名)與周章于1973年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先后育有多名子女。因家庭人員較多,周章與他人簽訂《購房協議》,購買了一套房屋。由于夫妻兩人工作勤勞,生活水平逐漸提高。2001年9月,兩人補辦了結婚登記。
好景不長,生活富裕后,兩人之間的矛盾反而增加了。2006年11月,雙方協議離婚,并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家中所有財產歸女方所有”。
離婚后過了一段時間,周章在相親市場屢戰屢敗,不由得又回憶起與彭子怡共同奮斗的那些年,懷念起了彭子怡的好,于是開始重新追求彭子怡。2010年12月,彭子怡、周章再次登記結婚。
2013年,上述房屋進行拆遷,周章與拆遷辦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并將拆遷款據為已有。
彭子怡認為兩人在2006年已經簽訂協議“家中所有的財產歸女方所有”,那么被拆遷的房屋就應屬于自己所有,周章應歸還拆遷款。此時周章卻稱一家人何必說兩家話,不予返還。
于是,彭子怡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周章返還相關拆遷款。
法庭上,周章提交了一張自己書寫的字條,該字條上載明彭子怡同意放棄主張2006年離婚協議中的財產權利,并稱該字條上的手印是彭子怡所按。但彭子怡稱其不識字,對該字條內容并不知情,手印也不是自己摁下的。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雙方2006年簽訂的離婚協議,案涉房屋應當歸彭子怡個人所有。2010年,雙方復婚后,該房產應為彭子怡的婚前個人財產,由此所得的拆遷利益應歸彭子怡個人所有,周章擅自占有拆遷款,侵犯了彭子怡的財產權利,應當予以返還。另外,對于周章提交的字條,鑒于彭子怡不識字,且對該字條不認可,而周章未能提供指紋鑒定結果,也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書面指紋鑒定的申請,因此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法院對該字條載明的情況不予采信。
最終,法院判決周章返還相關的拆遷款。
律師說法:
婚姻家庭案件的審理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特別是當雙方的文化水平以及家庭地位明顯不對稱的情況下,法院應充分考慮各方面因素,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本案中,周章提交字條意圖證明彭子怡已經放棄所有財產。彭子怡卻不識字,并稱字條上的手印并非本人所按。此時,若將該證明事項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彭子怡,則有違公平原則。因此,法院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周章,由他證明該手印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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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張萌
審稿人:張安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