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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02 12:00:11 文章來源: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 字體: [ 大 中 小]
不久前,家住北京朝陽區的劉先生急匆匆來到北京冠領律師事務所,拿著一份民事裁定書,向全志凱律師咨詢了這樣一個問題:自己明明沒有和對方簽署過仲裁協議,遇到糾紛去法院打官司,卻被法院以存在仲裁協議為由駁回起訴,這是怎么回事呢?
沒想到的是,劉先生向平臺所在地法院提起合同糾紛訴訟后,卻被法院駁回起訴。法院認為,根據劉先生與平臺簽訂的《物聯網會員服務協議》,雙方已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法院對本案無管轄權,劉先生應當向仲裁委申請仲裁,因此法院裁定駁回劉先生的起訴。劉先生非常不解,由于協議簽訂的時間比較久遠,自己起訴時并沒有向法院提交協議,法院如何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仲裁協議呢?劉先生長期經營著一家進口公司,需要經常從國外向國內寄送貨品。為了獲得便捷高效的物流服務,劉先生在十年前與某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簽署協議,成為了該貨運代理平臺的會員,代理公司一直為劉先生提供跨國貨物運輸服務。去年春節過后劉先生接到一筆訂單,需要盡快將一批國外貨品寄到國內。在國外采購完貨物后,劉先生在上述貨運代理平臺下單,卻發現自貨品寄出后物流狀態一直未更新,自己也遲遲沒有收到這批貨品。劉先生與平臺協商未果,投訴后卻被平臺關閉賬號,無奈之下決定起訴平臺以彌補自己的損失。
全志凱律師向劉先生指出,遇到商事法律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選擇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通過申請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訴訟與仲裁的裁決結果均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證據證明存在仲裁協議時,法院不得以當事人之間存在仲裁協議為由駁回起訴。同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57條中規定,對于駁回起訴的民事裁定可以提出上訴。因此全律師建議劉先生提出上訴,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在本案中,因被告國際貨運代理公司未做答辯,且劉先生并未提供其在該平臺注冊時簽署的《會員服務協議》,故不能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仲裁協議。一審法院依據另案當事人提供的《會員服務協議》,認為劉先生與貨物代理公司之間約定了仲裁條款,存在程序違法、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因此,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起訴不當,二審法院應當予以糾正。
當事人在書面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在發生糾紛后達成書面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并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劉先生聽完全律師的上述分析后,決定委托全律師代理自己的案件。全律師接受委托后,及時向法院提交上訴狀,上訴理由是:
二審法院經審理,采納了全律師的代理意見,裁定撤銷一審裁定,并指令一審法院繼續審理。(除辦案律師外,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撰稿人:盧娜
審稿人:張冠彬